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会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湛江市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慈善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孳息,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慈善事业发展基金。
(一)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支票,必须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并登记入账。
(二)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属于义卖、义演、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的善款收入(如有费用发生,将减除一切费用后的余额)划入本会银行账户,活动的费用由承办单位出具有效的凭证及与本会签订的合同核销。
(三)本会统一向湛江市财政局购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执行财政局票据管理制度。凡不按规定使用非专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资金范畴。
第五条 社会善款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慈善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专项捐赠资金可按3—10%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动报酬。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八条 各项业务费用的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由报销人员将发票等合法凭证用报销粘贴单贴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的非办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备注上注明原因。由报销经办人签名,经出纳人员核对,会计人员复核后,报领导审批签字。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元及以上至1000元(不含1000元)由副会长审批;1000元及以上由会长审批。经批准报销的发票应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开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经手人签章,经办人及领导签字。
(二)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1.临时救助标准(非定向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万元,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及以上至3000元(不含3000元)由副会长审批;3000元及以上由会长审批。
2.项目资金:
(1)定向捐赠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由会长审批。
(2)非定向捐赠资金,5万元及以下由副会长审批;5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由会长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
3.所有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形成书面请示或通知,根据以上审批权限审批使用。
第九条 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视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第十一条 慈善会财务人员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每月要向秘书长、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慈善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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