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资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是指在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中,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单位,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民营企业,个体户,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资金。
第二条 捐赠资金管理和监督坚持捐赠自愿、无偿;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与同步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慈善会和各县(市、区)的慈善机构(民政局)负责全市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善款的接收、管理,每笔捐款由接收单位开具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者凭专用收据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捐款活动,并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捐款活动。各单位、党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各种名义组织发动的捐款,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所筹集善款列为本单位捐款范畴,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市慈善会,并把专项捐款的数额报有关部门。逾期不将捐赠资金转入市慈善会专用账号的视同违规处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在接收的捐赠资金中列支以扶贫济困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扶贫济困捐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用于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兴教助学、助残助孤、医疗卫生、危房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第六条 捐赠款的使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可将其捐赠款项安排到其指定的项目和希望帮扶的贫困地区,并欢迎捐赠者到实地考察、检查。专项捐建项目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以捐建单位或捐建者名字命名。
第七条 捐赠款的使用按照“谁募捐、谁安排”的原则,主要用于解决本地本部门的定点帮扶村、贫困社区和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等的实际困难。使用资金的单位,要做出使用计划、提出申请,经市慈善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直接拨到申请单位扶贫项目的用款单位。2
第八条 在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年度扶贫济困先进荣誉称号,并予通报表彰。市扶贫济困活动办公室和市慈善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对扶贫济困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管好用好扶贫济困捐赠资金纳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捐赠资金浪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所接受的捐款资金由本级安排使用。但要将接收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市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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